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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保護、合規經營打造法治化最佳營商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2月25日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再次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不僅在理論上對法律與經濟關系做出了最佳闡釋,而且這個論斷得到了實踐中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的驗證,可謂一語中的,切中肯綮。法治化最佳營商環境的打造,需要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企業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從公權力角度看,打造最佳營商環境,需要國家用法治來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產權和合法權益;從私權利角度看,我國企業在國內、國際市場競爭中不斷發生的典型案例一再證明,市場主體強化企業合規意識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1月27日以中共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布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其總體要求第一條便是“堅持平等保護”,開宗明義明確指出“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這一涉及不同所有制性質市場主體產權保護的綱領性政策文件,是對憲法相關表述的重大發展。我國現行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從法條表述看,公布施行于1982年的憲法文本,顯然帶有時代局限的痕跡,它對公私兩種財產雖然都強調給予保護、不受侵犯,但是從“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語氣看,還是存在著明顯差異的。

      而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一些涉產權保護的案件處理存在著錯誤的觀念與操作。不僅是網絡輿論中不時出現的“民營經濟可以離場了”這樣與國家大政方針不一致的喧囂,而且在司法辦案中對一些涉及非公經濟主體的案件形成了出入人罪的嚴重錯誤。

      對此,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第4條針對性地提出“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要求“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產權的案例。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并賠償當事人的損失。”“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

      近三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相繼出臺了關于產權平等保護、涉民營經濟等非公經濟保障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司法政策。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同期再審或指令再審糾正了一批涉民營企業的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冤錯案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2017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巴顏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的王力軍買賣玉米非法經營案,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的張文中詐騙案,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無罪的遼寧趙明利詐騙案。尤其是物美集團張文中一案,更是有史以來第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再審改判無罪的財產犯罪、經濟犯罪案件。這一批涉產權保護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與前一個時期刑事冤錯案件糾正相比,有幾個明顯的區別:此前糾正的案件均是涉及故意殺人、強奸等暴力犯罪案件,大多存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等程序違法問題,因真兇再現或亡者歸來而由地方法院啟動再審予以平反,而這一批案件都是涉及市場主體產權或法律地位的財產犯罪、經濟犯罪案件,在原審中不存在事實證據等程序問題,冤錯的原因是法院對實體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錯誤。因此,有法律工作者將前一輪的糾錯稱為“平冤1.0版”,而這一輪的糾錯稱為“平冤2.0版”。

      從“平冤1.0版”到“平冤2.0版”的轉變,與我國40年改革開放過程中從立法上追求“有法可依”這一形式理性目標向司法中追求“良法善治”這一實質理性目標的轉變相契合。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形式與實質背離的疑難案件,這些案件的裁判結果往往形式合法卻實質不合理。有的個案甚至成為社會熱點事件,引發各界廣泛關注。王力軍非法經營案、張文中詐騙案和趙明利詐騙案的再審改判,都意味著最高司法機關在法律形式理性和個案實質正義關系上做出的努力,而國家政策的出場,為法律規則意涵的澄清、為實質思考的正當化提供了依據,這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疑難案件的處理尤其是對形式違法實質無害行為的出罪,無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國家層面通過政策出臺、個案糾錯為打造產權平等保護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同時,市場主體卻因合規意識不強而不斷出現嚴重的刑事風險。去年4月16日中興通訊被再次處罰,除了產品實力不足和國際貿易摩擦等外部因素,企業自身的合規風險已經成為我國企業參與全球競爭的一個重要風險。引導企業強化合規意識、重視合規體系建設成為政府行業監管的重大課題。在中央深改組第35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明確要求加強企業海外經營行為合規制度建設。中興二次被罰以后,中央領導再次強調強化合規經營意識應該是企業“走出去”的前提。

      自2017年5月23日中央深改組通過《關于規范企業海外經營行為的若干意見》后,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國家標準GB/T 35770-2017《合規管理體系指南》、2018年11月5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2018年12月26日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發布《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等一系列關于企業合規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的密集出臺,使2018年被業界稱為中國企業的“合規元年”。

      市場主體通過合規制度建設有效避免或控制法律風險,既需要政府層面形成“權責明確、放管結合、規范有序、風險控制有力”的監管體制機制,更需要法律服務等中介組織和市場主體自身強化合規意識、創新合規管理。目前,我國律師行業開始重視企業合規這一非訴訟法律服務業務新種類,并開始有了很好的實踐。但是在刑事風險防控領域,尚任重道遠,需要政府、中介組織和企業協同努力。

      總之,只要國家公權力、中介組織社會權利和市場主體私權利從政策、服務和經營等領域多管齊下,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形成是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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